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南宁市兴宁区**路**园**栋**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朵娇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三里3—3号南宁辰凯汽配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住处南宁市兴宁区东洲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9栋1103号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共2瓶(净重分别为:206.41克、132.25克,经检验均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特情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南公刑鉴(化)字【2019】1736号;

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照片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告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449号 

被告人刘朵娇,女,1981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1090472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田江村4组17号,现住址:南宁市兴宁区东洲路1号保利山水怡心园9栋1103号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朵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朵娇在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北三里3—3号南宁辰凯汽配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住处南宁市兴宁区东洲路1号保利山水怡城怡心园9栋1103号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共2瓶(净重分别为:206.41克、132.25克,经检验均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特情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朵娇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南公刑鉴(化)字【2019】1736号;

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照片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告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朵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朵娇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11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朵娇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提讯证、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