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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12年3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2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30日被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10时许,在桂平市**镇**市场后面的停车场处,以人民币200价格向男子蒙某某(在逃)购买了一瓶毒品可疑物美沙酮(净重229.95克)。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桂平市**镇**市场后面的停车场处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上述所购美沙酮可疑物。经鉴定,该美沙酮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既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有珍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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