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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12年、2019年因吸毒先后被平南县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听说喝美沙酮可以缓解毒瘾,其即向一名叫“一哥”的男子购买了450元的美沙酮,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购买到的美沙酮收藏在平南县思旺镇新政村垌二屯75号住宅其居住的房间内衣柜内。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供述其非法持有美沙酮的事实,后民警依法在被告人刘明湖居住房间的衣柜内搜查出一瓶外用“东鹏特饮”饮料瓶装着245毫升的美沙酮疑似物。经依法称量,净重214.48克。

经依法鉴定,刘某某持有美沙酮疑似物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美沙酮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强制隔离戒毒案材料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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