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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24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绵阳市安州区人,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民警在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的被告人刘某某家中查获一支火药枪。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某管制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址侯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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