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许,弥勒市公安局民警在弥勒市**镇**街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四楼卧室内查获疑似枪支二支。
经鉴定:被查获的二支疑似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民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家中,电话:1388738****;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