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巫山县雪花乡雪花煤矿务工期间,从李某某处得到一根枪管,通过他人组装成一把火药枪;同年,被告人刘某某从居住在巫山县雪花煤矿一男子处获得了一把自制火药枪。被告人刘某某将获得的两把火药枪藏匿于其奉节县**镇**村*组**号老家的卧室衣柜里至2019年。经鉴定:刘某某非法持有的两支火药枪均认定为枪支,且具备致伤性。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于奉节县白帝镇前进村5组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枪)【2019】854号鉴定文书;
5.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
6.侦查实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邓 滨
检察官助理:何文博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政府旁,联系电话:18323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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