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1********,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内蒙古莫旗人,现住莫旗**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由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过世的外祖父家中整理遗物时,发现用衣服及塑料布包裹着的枪支和弹药。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想借与朋友夏某某去往杜拉尔乡吾都海拉松村吃猪肉的机会将其销毁,便将该枪支和九发子弹藏于自己驾驶的车牌为黑B*****的越野车后座中间位置,车辆在行驶到吾都海拉松村杀牛沟附近被莫旗森林公安局查获。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编号为05-20-Q21-J1检材认定为枪支,送检编号为05-20-Q21-J2检材为9发5.6mm运动长弹,可配送检枪支使用。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1月26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刚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现住莫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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