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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街 **号**栋二单元**室,2019年12月24日因非法携带枪支被汉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携带两支气枪,并用其中一支气枪在汉川市**镇**村自家虾池附近打斑鸠,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猎杀的五只斑鸠和两支气枪放在三轮摩托车上,行至311省道汉川市新堰镇六合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所持有的两支气枪均是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具有致伤性的气动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枪支的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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