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9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在办理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吸食毒品案时,对刘某某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号**栋**单元**室的家中进行搜查时,发现其家中卧室衣柜里放有一个内装一支黑色疑似枪支物、四发疑似子弹物的军绿色帆布袋。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定刘某某家中非法储存的疑似枪支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覃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取保侯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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