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54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于2020年1月17日以指定管辖决定书粤公(刑)指管字〔2020〕4号指定东莞市公安局管辖。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请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以粤检二部指辖批〔2020〕Z56号《关于刘某甲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持有1支火药枪和1支气枪(经鉴定,均认定为枪支)及3粒气枪子弹(经鉴定,两粒认定为弹药)。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根据涉枪线索,在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队**号抓获刘某甲并起获上述枪支及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枪支等物证,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9月11日
1、被告人刘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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