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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在福建省漳州市一家五金店购买了射钉枪一支,然后利用自己务工的小作坊内铁管、铁片进行改制枪管、枪托等部件,2016年初将零部件带回将乐县**镇**村******号家中组装并存放于家中杂物间内。2018年12月13日中午12时许,刘某某持着改制射钉枪到**镇***村***村“**坑”进行打猎,未打到猎物,13时许返家,被明溪县公安局沙溪森林派出所查获。经鉴定,该支改制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持枪资格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朝颖

代理检察员:刘  英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8********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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