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刑诉〔2017〕2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8号。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17年1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持枪许可的情况下,携带火药枪、黑火药、钢珠等物,到颍上县**镇**社区**村竹园打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火药枪一支;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枪支性能检测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于月刚
代理检察员:郑晓东
2017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颍上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证枪支现扣押于颍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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