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一把改装射钉枪交与吴某某(已判)。2019年12月17日,吴某某及其同伙使用该枪支将他人击伤。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经简阳市公安局贾家镇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管制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研
检察官助理:白 雪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8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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