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双柏县公安局嘉派出所根据线索,持搜查证依法对双柏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刘某某住宅进行搜查,查获疑似射钉枪壹支、钢管贰截、射钉弹肆颗、钢珠壹瓶、气枪弹伍拾壹枚、倍镜壹个。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枪线索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健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双柏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