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761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本院对其作出有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永顺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本院继续对其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左右,一个小名叫王老四的男子经常到永顺县**乡**村用枪打猎并与被告人刘某某相识,为方便打猎,王老四将一支单管猎枪放在刘某某家中,后王老四因打猎被抓获判刑,刘某某就非法持有该猎枪打野猪并将枪支继续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7月22日永茂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刘某某家中搜查发现疑似单管猎枪一支、猎枪子弹3粒、疑似射钉枪改装长枪一支、疑似气枪一支。经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进行鉴定,疑似单管猎枪能够发射制式猎枪弹,认定为枪支;疑似射钉枪改装长枪、气枪不能确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用于打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茂俊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处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组,电话:1346799****;
2.侦查卷宗贰册;
3.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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