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五常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购买“气狗”式手枪一支及10发子弹,并放置于自己位于五常市**镇**号楼**单元**室家中柜子内。2020年4月23日,在五常市**镇**屯树林内,刘某某用该枪击发地面一枪,后被发现。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疑似枪弹认定为弹药。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附近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气狗式”手枪及弹夹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单某某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提取笔录、指认笔录;
7.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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