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547号
刘某某,外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 月8 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已判决)等人向被害人潘某某索要公司债务未果后,在湖北省汉川市采取掌掴等暴力方式将被害人潘某某、曾某某夫妇强行带至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汉莎社区天顺酒楼4 楼、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大洋百货903 等处拘禁,后于5月11 日晚上,转至武汉市汉阳区**大楼**栋**单元**室危某某(已判决)租住处拘禁,并指使危某某对被害人进行看守,危某某指使樊某某(已判决)协助看守。5 月14 日4 时许,被害人潘某某在被拘禁期间上吊自杀身亡。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湖北省汉川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证人潘某某、刘某甲、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叶某某、张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危某某、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二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国晓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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