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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组。2020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已起诉)伙同白某某(已起诉)等人将何某某从大荔县**广场一网吧内强行带至大荔县**街**小区**单元**楼**户房间内,吴某甲、吴某乙(已起诉)、白某某(已起诉)、张某某(已起诉)、刘某某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其偿还债务,非法拘禁何某某时间长达一天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梁红

检察官助理:马康

2020年9月15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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