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村**湾,捕前住缅甸国果敢自治区**街**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和郑某某(已判刑)、邓某某(已判刑)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胡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高某某(已判刑)、尚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托境外缅甸赌场针对中国公民实施高利放贷签单赌博,并通过跟单、抽水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吧签单赌博欠款的被害人关押在宾馆、出租房等地,通过电话、视频通话等方式向被害人亲属索要赌博欠款,严重侵害被害人权利,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5日,被害人李某甲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借取2万元的高利贷用于赌博,后被害人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赌场内将钱全部赌输后,被刘某某等人带至当地的一宾馆内关押次日14时许,期间遭受殴打、恐吓并威逼其还钱,后因其还不清欠款又被送至缅甸果敢自治区警察营刑侦大队关押。
2.2018年6月7日,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借取50000元的高利贷用于赌博,吴某某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赌场内将钱全部输完后,被刘某某、郑某某等人带至**五楼的一房间内关押长达4日,期间遭受殴打、恐吓并威逼其还钱,后因其还不清欠款被送至缅甸果敢自治区警察营刑侦大队关押。
3.2018年6月27日,由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郑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借给被害人李某乙20000元筹码的高利贷用于赌博,被害人李某乙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赌场内将筹码全部输完后,被郑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带至果敢自治区老街**宾馆进行看押,威胁、恐吓李某乙三日内还清欠款。李某乙在宾馆被关押三日后,邓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乙转移至果敢自治区刑侦大队旁的民房由张某某和胡某某进行看押,被关押期间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采取殴打、捆绑的形式让李某乙向家属索要欠款,李某乙向邓某某等人还款4800元。同年7月20日,李某乙被关押20多天后,因无法还清欠款,郑某某安排张某某将李某乙送至果敢特区刑侦大队关押。
4.2018年8月21日,被害人程某甲向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借取20000元筹码的高利贷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赌场内赌博,被害人将全部筹码输光后被邓某某等人带至老街**宾馆210号房,并由张某某和胡某某进行看守,限制被害人程某甲人身自由,采取威胁、恐吓的方式让程某甲在三日内还清欠款。2018年8月23日下午18时许,程某甲将欠款还清后被邓某某等人释放。
5.2018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郑某某共同出资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赌场内借给被害人蔡某某20000元的高利贷用于赌博,蔡某某将钱输完后被带至老街**宾馆210号房关押七天,期间由张某某和胡某某负责看守。蔡某某偿还欠款七千余元后无力偿还,刘某某将蔡某某眉毛剃掉并将蔡某某放走。
6.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共同出资,借给被害人邹某某20000元筹码的高利贷用于在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赌场内赌博,当日下午18时许,邹某某将全部筹码输光。后被唐某某、胡某某将邹某某带至老街**宾馆403室和202室进行看押,期间唐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轮流对邹某某进行看守,并采取威胁、恐吓及涂红药水拍照发给家属的方式让邹某某三日内向家属索要钱财还清欠款。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3日15时许在缅甸国清水河百胜钻石赌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二组书证;
2.席某某、程某乙等十二名证人的证言;
3.李某乙、李某甲等六名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光盘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贵成
检察官助理:赵正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一份。
4.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复函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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