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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8〕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管内,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8年6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7月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5日23时至2011年7月22日19时,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某、仇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宾馆内以索要债务为名义,强行限制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田 园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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