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5日23时至2011年7月22日19时,被告人刘某某与马某某、仇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宾馆内以索要债务为名义,强行限制被害人张某某人身自由七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田 园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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