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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公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因犯流氓活动罪于1996年12月6日被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9月26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3月10日被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7月5日被迀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17日院批准逮捕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贾某甲协议离婚后,多次通过跟踪、恐吓等手段对贾某甲正常生活进行滋扰。2019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强迫贾某甲答应与其和好复婚的目的,跟踪尾随贾某甲至迁安市君和广场2号楼2单元楼下。待贾某甲做完理疗准备驾车回家时,被告人刘某某趁机追赶、殴打贾某甲后,将其强行拖拽至贾某甲的冀BQ****号牌轿车上,并将继续挣扎反抗的贾某甲的脚趾咬伤后,驾车将贾某甲带离。当车辆行驶至河北省青龙县三拨子乡胡杖子村,贾某甲看见路旁有警察后跳车求救。被告人刘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车撞坏后弃车逃离现场。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贾某甲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贾某甲的伤情及冀BQ****轿车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警案件登记表、110报警记录、迁安市公安局治安调解书、冀BP****号牌轿车登记信息、手机通话记录、唐山四联鑫安维修用料估价表、河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报警案件登记表、报警记录、离婚证、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汪某某、周某某、何某某、贾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方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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