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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街道**村****号,无业。因犯强迫交易、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羁押于江西省温圳监狱。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左右,祁某某(已判刑)发现程某某抵押给他的凯迪拉克牌汽车被乐平**借贷公司开走,遂带着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和程某某来到乐平找到凯迪拉克汽车,第二天祁某某出钱帮程某某解决了其与**公司的债务后准备将该车开回景德镇,但是另一家***借贷公司以程某某欠其公司钱为由强行开走该车。几天后,祁某某指派徐某某带着程某某、汪某某(已判刑)等前往景德镇**迎宾城的***公司,同时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让其带人前往支援。徐某某在***公司内见到了乐平**公司人员方某某,双力谈判无果后发生语言冲突,徐某某殴打了对方并让其蹲在地上不许动,过了一段时间后有人报警众人被民警带到站前派出所并制作询问笔录。待众人从派出所出来回到***公司后,祁某某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一声令下,在***公司门口让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方某某及汪某某强行抬上车,两人极力挣扎,祁某某一伙便对他们进行殴打,抬上车后,祁某某等人撞坏汪某某开来的汽车后将二人带到景德镇**园**投资公司,然后将方某某扣在一楼,并指派徐某某带人看守,汪某某扣在二楼,约1个小时后,乐平借贷公司人员带着派出所民警赶到将方某某、汪某某救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方某某、汪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燕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西省温圳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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