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2********,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天津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里**号楼**门**,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园**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成某某、张某甲雇佣的被告人李某某等多人以帮助成某某谈债务问题为由将被害人张某乙带到南开区长江道保利国际大厦8楼晟赫电子商务公司内,以殴打张某乙、威胁对其家人不利等手段逼迫张某乙写下600万元欠条,被害人张某乙在被告人成某某的要求下将其位于武清区**小区**号楼**门**号的房产证及两辆汽车交予成某某,后张某乙被张某甲指派的李某某等人强行留宿在晟赫商务公司。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胁迫张某乙到武清区房管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用于抵债,张某乙电话联系其父报警,后各被告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左足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供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帮助他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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