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花园**座**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与被害人范某某之间存在债务纠纷。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女友俞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范某某带至福州市台江区五一路华纯南公酒店411房间内逼迫其还钱,在得知被害人范某某没钱还后,被告人刘某某持扳手殴打被害人范某某造成其流血,并拍摄视频给范某某父亲,在其父亲同意偿还债务后,在等待钱到账期间为防止其逃跑,被告人刘某某与俞某某用绳子绑住范某某手脚。2020年7月11日12时许,被害人范某某趁被告人刘某某睡着逃走后报警,后被民警送往医院救治。
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告知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榕公鉴[2020]2597号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某及被害人范某某出具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殴打、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沈岐红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闽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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