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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街道**户。2014年7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李某某前男友,二人于2018年12月左右分手,后刘某某为挽回李某某,对李某某进行跟踪、纠缠。2020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刘某某到李某某位于**苑**栋**室的住处守候,待李某某准备出门上班时,强行进入李某某家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对李某某进行捆绑,用胶带、手套封嘴,并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在刘某某用被子将李某某裹起来拖到19楼楼梯间,企图去车库开车将李某某带回自己家中时,李某某挣脱逃离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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