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富之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4日,该公司成立以来,以推销印尼岩沥青和购买越南股票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法律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公开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刘某某为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给投资客户支付利息,并介绍客户王浩某某到公司投资理财,经审计,刘某某介绍王浩某某到公司投资880000元,已兑付息金6116.69元,未兑付息金873,883.31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冯某某、常新爱等人证言;3. 审计报告,员工入股合同书、股权说明书、担保书、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批准,吸收客户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院印)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