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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刘文亮,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9103182516,汉族,中专文化,抚顺市“老妈乐”东洲三店店长,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建井小区7号楼4单元713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文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文亮于2017年9月至11月,在抚顺市“老妈乐”东洲三店担任店长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以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和购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物品,办理公司会员,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依法鉴定,刘文亮于2017年9月至11月间,共吸收公众存款1,019,749.00元。

被告人于刘文亮2019年4月18日17时4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赵爽、陈国喜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成启、姜凤芝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文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彦林

助理检察员:代国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文亮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3份。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抚顺市“**乐”东洲三店店长,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至11月,在抚顺市“**乐”东洲三店担任店长期间,未经依法批准,以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和购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物品,**公司**,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对外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依法鉴定,刘某某于2017年9月至11月间,共吸收公众存款1,019,749.00元。

被告人于刘某某2019年4月18日17时4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彦林
助理检察员: 代国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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