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8195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起诉)等人于2012年3月注册成立了阜平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发展代办员,利用代办员宣传合作社存款利息高、有保障,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某某为该合作社的代办员,其担任代办员期间,利用口口相传的方式,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从中按照吸收存款的金额获得相应业务提成等好处。经河北正源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为阜平县**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48580元,得到提成人民币20960元。刘某某吸收的以上公众存款已经被全部支取。
张某某(已起诉)于2013年期间先后注册了阜平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阜平县**箱包加工有限公司,以**合作社和**箱包公司的名义招募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余名代办员,利用代办员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合作社及**箱包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刘某某在担任代办员期间,对外宣传合作社存款利息高、有保障,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案发,刘某某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71160元,除去刘某某本人及其直系近亲属存到**合作社的存款人民币161500元以外,至今仍剩余人民币709660元不能返还。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鹏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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