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路某某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另案处理)自2011年4月在河北省无极县工商局注册成立无极县汇昌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来,未按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而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到无极县南俱佑等村发展代办员,并宣传以现金入股分红的方式存款到汇昌合作社利息高、奖品多,通过代办员向群众口头相传,以此来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并发放入股凭证。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无极县汇昌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南俱佑村的代办员,自2013年以来采取上述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175399元,后刘某某代偿276404.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