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65********,汉族,小学文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山东省郓城县**镇**庙**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后晋升至业务团队长。该公司推出了格子理财和股权投资等理财方式,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向群众承诺高利息的方式吸收群众存款共计495000元,涉及客户9名,目前该存款均已无法兑付。其中格子理财85000元,股权投资410000元。经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金融从业资质。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2日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资单据,客户存款明细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没有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向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昌盛
检察官助理:刘英沛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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