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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4********,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街**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里**。2004年6月因犯抢夺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某(另案处理)。随后善林金融公司陆续在全国29个省、直辖市设立1100余家理财门店,招聘业务团队,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广告宣传、赞助大型活动、门店招揽等方式公开宣传,许诺高额的利息回报,销售“鑫年丰”“双季营”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2月起,善林金融公司先后设立“广群金融”“善林宝”“亿宝贷(幸福钱庄)”“善林财富”4个线上理财平台,收购或设立“意真金融平台”“善林商务/善悉商务/善信平台”“聚蓝/巨涟平台”“雪橙金融平台”“拿米金融平台”5个线上放贷平台,作为理财平台非法吸揽公众资金。2017年8月起,善林金融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销售由贵州中耀华建公司作为转让方的“政信通(幸福之路)”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

2015年6月起善林金融公司相继在天津注册成立了天津南开花园分公司、天津西营门分公司、天津第二分公司等十一家分公司用于非法吸揽公众资金。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4月入职天津善林金融公司,在南开花园营业部担任团队经理。2017年8月升职为小团经理直至2018年4月。经审计,与其相关的业务累计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495万元;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46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共获取工资绩效提成奖金4.65万元。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河北区其现住地被经抓获并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高某某、张某某、余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投资人的证言与书证材料;

6.审计报告。

被告人刘某某受雇于善林金融公司,在未获得任何行政许可的前提下,面向社会不特定主体推介高息理财产品,吸揽社会公众资金,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人巨额投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符合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主犯周某某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时及时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洁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换押证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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