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王某某、赵某甲(均另案处理)受陈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雇佣,在本区大厂街道新华西路580号开设南京淼丰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淼丰公司)大厂门店,被告人刘某某受雇担任淼丰公司大厂门店组长,负责带领本小组业务员非法集资。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法定部门的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本区通过发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淼丰公司的非法集资项目,与不特定公众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所带领的业务小组共向2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70余万元,630余万元未兑付。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钮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季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乐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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