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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群群”、“兵兵”,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77********,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镇**街**组**号,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镇**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1日,深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与博罗县鑫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利物业公司)签订了广东省博罗县园洲公墓园项目转让协议,后因深圳**公司以公墓项目名义对外宣传并吸收资金,双方经当地政府责令解除了项目转让协议。2017年4月,深圳**公司实际负责人李锋(另案处理)成立了深圳孝道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同年8月李锋以深圳**公司名义与鑫利物业公司签订了上述项目转让协议,并继续对外宣传公墓项目和吸收资金。

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沈大幸(在逃)等人了解上述“中华孝道园.报恩福地”公墓项目后,前往该公司投资的广东省博罗县园洲公墓进行了实地考察。2017年1月,刘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将项目介绍给周雪萍、吴各英、聂明菊、时冬花、陈红霞、邱朝霞、蒋德逸等人并让其向其他人宣传,以投资后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并帮助深圳**公司在碧江区锦江宾馆召开项目宣传会进行宣传,吸引不特定的人进行投资。2017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沈大幸等人了解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妘孺,后变更为陈咸熙)的“欣霖消费理财”等项目后,又在铜仁市碧江区将项目介绍给周雪萍、吴各英、聂明菊、时冬花等人,以投资后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并帮助深圳**公司在碧江区国宾馆、万山区朱砂大酒店召开宣传会进行宣传,吸引不特定的人进行投资。截止2018年9月份,刘某某通过上述两个项目共计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2,050,706.52元,这些资金被刘某某等人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至沈大幸、周妘孺等个人账户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李诗扬

                               2020年9月21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四册、破案报告一份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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