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赵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赵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2月至2016年8月以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办员的名义,非法吸收刘某乙、李某某等104户村民存款193.7015万元,其中上交河北中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资金159.8690万元,上交河北翔顺投资有限公司资金33.8325万元,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及利息7.32125万元,造成损失186.38025万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高额提成,以河北中茂投资有限公司代办员的身份,为中茂公司宣传并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培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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