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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28日,刘某甲(监视居住)、田某甲成立了曲阳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该公司股东有刘某甲、田某甲,刘某甲和田某乙(在逃)参与公司经营。后刘某甲、田某乙与被告人刘某某相识后,商定在被告人刘某某的曲阳县**乡**村租住楼二楼设立“曲阳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事处”用以吸收公众存款。刘某甲、田某乙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公章、保险柜、空白存款凭证等办公物品,被告人刘某某以10%、12%等年利率吸收公众存款后交给刘某甲、田某乙,其从中收取二人给予的好处费。至案发,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以曲阳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办事处名义累计吸收已报案资金投资人(或出借人)53人,存款82笔,吸收存款本金金额为152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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