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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庄小区**楼西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2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V”派微信群、召开推广会、在工作室讲课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只要向其至少缴纳1万元门槛费,就可以通过其参加炒币,通过其操作可以将“vtoken”网络平台网络货币变现,3个月就能回本,而且还能赚取更多利润。后刘某某收取约170人次,共计218万余元的费用,所收费用绝大部分用于客户返现、工作室运营及个人消费。截止案发,尚有70余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推介会、微信群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良志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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