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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巷**巷**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9日由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长巷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明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6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27日至同年10月28日,明知韩某某(已判决)等人注册成立的东明县**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能经营存取款金融业务,仍在该合作社担任会计。期间,该合作社以“高额利率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朱某丁、张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3.69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证人韩某某、俞某甲等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丽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巷**巷**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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