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8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为县**保健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健康服务中心门面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开展“千店联盟、万人代言、百万见证”活动,通过召开大会、视频宣传等方式发展经销商,以各地经销商的“报单中心”为网点,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集团有限公司在无为市的经销商,以其经营的无为县**保健食品经营部为平台,通过向该经营部的客户推荐、组织人员参观**集团有限公司等方式宣传投资后可获取代言费,吸引114名集资参与人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累计294万元(人民币,下同),并从中收取返点费。
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主动到无为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截至提起公诉前,**集团有限公司给涉案集资参与人返利数额累计659000元,刘某某退赔给集资参与人827100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5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品牌兼职推广代言协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欠款协议书、统计表、收条、**经销商协议、公告、通知、民事裁定书、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电话询问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赵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卞某某、范某某、施某某、崔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谢某某、童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海波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无为市**镇**健康服务中心门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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