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公诉刑诉〔2018〕55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者,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街**号)。2018年5年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以其本人的名义依法登记注册“天津市宁河区刘某某副食商店”,经营地点为天津市宁河区**镇**街**排**号。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该经营地点以“老妈乐健康体验中心”为招牌,招聘李某某等人在店内从事卫生打扫、开关仪器、操作电脑等辅助工作,向社会群众免费提供健康服务。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店内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并承诺交纳会费成为公司会员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会员级别越高获得的收益越多。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天津市宁河区境内非法吸收37名群众存款共计783674元,返还收益201390元,造成群众损失582284元。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足部按摩仪等物证。
2、老妈乐商城会员章程、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搜查、辨认笔录。
7、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雪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共计677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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