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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6********,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址:吉林省通化市**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委托辩护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9月间,开始加盟重庆厚诚德健商贸公司,后在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食品厂综合楼109门市其个人经营的康福堂健康中心内,开展厚诚德健夕阳购网络商城消费理财项目,以老会员为依托,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作虚假宣传,以消费返利的虚假形式,承诺定期高额返利,免费赠送各类家电、手机等商品,诱骗群众进行投资。依该公司会员章程规定:一次性消费人民币1200元、6000元、12000元、18000元、24000元即成为商城银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翡翠级会员,可赠送高额购物券人民币2000元、14800元、30800元、46800元、62800元,发放后购物券总额为当日营业额的30%,购物券可兑现金,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万喜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共收取白山市浑江区居民鲁某某、夏某某等84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69余万元,期间共计返利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收取客户的投资款汇到重庆厚诚德健商贸公司指定账户,每天返还的购物款由公司汇款给刘某某,由商店店员直接返还给客户,至2018年3月末重庆厚诚德健商贸公司不再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鲁某某、夏某某、姚某某等人陈述;

三、证人高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

四、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常住人口登记表、重庆厚诚德健会员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通告、刘万喜个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明细查询、厚诚德健夕阳购商城会员章程、收款收据、重庆公安局两江分局对重庆厚诚德健商贸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以非吸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途径,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消费返利的虚假形式,承诺定期高额返利,免费赠送各类家电、手机等商品为名,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人民币36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19年8 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共计1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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