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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路**号。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8年9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9日移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4月2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开始,徐某某、薛某某(均已判刑)及葛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开办公司并通过投资业务吸收公众资金。为了吸引社会资金,徐某某、薛某某等人设计高额投资返利制度和招商代理制度,将投资额度分为1千、1万、2万美元三个档次的投资份额,以两年为投资期限,按照不同投资档次设定不同的周、季返利金额,承诺两年内2.6倍至3.02倍的回报,将投资会员由低到高设定了“招商专员”、“招商主管”、“招商总监”、“一星代理”、“二星代理”、“三星代理”七个等级,并设定了各级会员能从其发展的下线会员的投资款中获取5%至40%不等的奖励,鼓励社会人员投资和已参与投资的会员发展新的投资者会员。为了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徐某某聘请王某某(另案处理)根据投资返利制度及招商代理制度,开发会员投资系统,用于管理投资者会员信息及招商人员招商奖励信息。

2015年5月20日,徐某某等人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大酒店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吸引从全国各地招募的市场团队领导人被告人刘某某及高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及投资人员上千人前往参会,并在会上鼓吹公司的有美好的发展前景,鼓励投资者投资,随后还利用全国各地的招商团队人员通过推介会或带领投资者参观办公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游说公司的上述投资模式和招商代理制度,增强投资者投资公司的信心,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该公司成为会员。2015年6月1日,珠海市品界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界公司”)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注册成立。

自2015年起,被告人刘某某投资成为品界公司的会员后,便以品界公司市场团队领导人、三星代理商身份,组成招商团队,以品界公司经营“电子商城”、收购“四川汉白玉矿”、收购“嘉善木雕城”等噱头向公众进行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回报和奖励,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该公司成为会员。被告人刘某某发展了丁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人员投资品界公司,并由下线人员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对品界公司办公地点珠海市香洲区富华里中海大厦**座**层进行搜查,共查获大量合作经营协议、电脑等物品,并在随后查获的品界公司后台服务器中提取到“会员投资系统”内的数据显示,被告人刘某某以服务中心编号179abc共吸收投资金额人民币62601500元。

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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