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55********,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退休职工,住合肥市包河******(户籍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号)。2018年7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2019年2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2019年2月4日、2019年4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南京**有限公司在肥注册成立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合肥分公司”),实际负责人为马某某(另案处理);当年,被告人刘某某加入公司团队,与马某某、以及“合肥分公司”其他业务经理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熟人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投资理财项目,以南京**有限公司为借款主体,以投资用于房地产、金融、农业、教育、医疗、旅游等领域为由,约定借款期限1-6个月或1年,月利率3-5%的高息为诱饵,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陆续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募集资金。刘某某在包河区“金中环大厦”1201室及其住处,吸纳投资人陆续投资,从中收取介绍费提成。经审计,经其手共有343人累计投资44760806元,造成投资人损失累计39319730.50元。

2018年6月18日,南京**公司及其分公司资金链断裂,同年7月16日刘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2. 被害人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范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同案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南京**合肥分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仍向不特定群众计343人募集资金44760806元,造成投资人损失39319730.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卫红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专项审计报告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