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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5号

告人刘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54********,汉族,初中文化,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在安阳地区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为**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汽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返点中获利。经鉴定,刘某某为**汽贸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62人次,涉及票面金额22950000元,实缴金额19291230元,返还利息1429000元,返还本金136300元,余额17725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安阳**局从业资格复函、借贷合同、商业房预定协议、借据等书证;2.同案犯张某某、何某某、朱某某、戚某某等人供述;3.被害人艾某某、白某某、曹某某、曹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5.审计报告;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审计报告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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