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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2054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东**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市场二部**,户籍在湖南省浏阳市****小区**号,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小区****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9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1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1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12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贾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2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3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4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5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21日、2020416日、20207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12月至200810月期间,蒋某某(已判刑)在广州市先后注册成立了广东**世纪健康产业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广东**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广东**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广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0612月至20094月期间,**世纪青岛分公司、青岛东部分公司、青岛四方分公司相继成立。2010年初上述三家分公司注销。20109月至12月期间,**租赁青岛分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相继成立。201010月至20113月期间,广东**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市南分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东部分公司相继成立。

**世纪、**租赁、广东**健康产业超市有限公司在青岛设立的各分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宣传、安排免费体检等方式发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为公司的嘉宾会员,进而以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增资扩股、人民币资金借款等名义,以投资保健品、有机食品销售及汽车、家电、家具等租赁项目可以定期获得年利率16%-30%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可以返还本金为诱饵,与社会群众签订《兼职顾问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合同》《区域合作合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名目不同的合同,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中,部分集资款用于上述公司**、**、**、主管、业务员的奖金和业绩提成,部分用于向投资群众支付到期本息。

2010年至20125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市北分公司先后担任市场二部业务员、业务主管、业务**,其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向投资客户介绍公司投资业务,发展客户向公司投资,并向客户承诺支付高额利息,该先后向李某某、杨某某等59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820余万元,造成损失约为人民币75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投资协议、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等集资参与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鉴定意见书、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关于对诚安信司法鉴定所[2014]会鉴字第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业务员提成(按人名20万以上汇总)的说明2等;5.辨认笔录:证人武某某、吕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宝华

检察官助理:于颖

2020714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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