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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 5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41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袁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宜春市袁某某西村镇某某机砖厂法人代表欧阳某某签订委托书,由被告人刘某某着手建设宜春市袁某某西村镇某某机砖厂厂房并管理一切厂内事务。2012年上半年,刘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在宜春市袁某某西村镇山背村高山组樟木冲、杨家组横山上山场建设砖厂,非法占用农用地14.41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于同年下半年投入生产建筑用砖。2020年4月13日袁某某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前往袁某某森林公安局自首。经袁某某林业局工程师鉴定:该砖厂占用林地面积14.414亩,破坏林地属公益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个人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14.414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德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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