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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镇,住通辽市开鲁县****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727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季,被告人刘某某在**镇**村西南其承包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葵花,地块总面积为37631平方米,在地块内林间种植农作物葵花面积为37631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涉案地块林地面积为24247平方米。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占用林地种植葵花面积为24247平方米,折合36.37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林地内非法种植高杆作物,其行为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并处罚金3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电话:1323485****;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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