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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7月20日被莫旗森林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年11月13日被莫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莫旗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莫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01年-2005年间,在莫旗西瓦尔图镇永安村4组东北山约5华里处,用自家红色泰山牌12马力四轮拖拉机带自动犁非法开垦林地37.556亩,毁损植被,改变土地用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电子卷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37.556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2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英

检察官助理:孟楠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镇**村;

    2.案件卷宗三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正、副本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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