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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芳垦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新湖*场*连职工,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场*连*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外地拖拉机和挖掘机在新湖农场*连自己耕地附近开垦土地扩大种植面积及挖建蓄水池。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新臻冠达鉴字[2018]第111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师国土资源局新湖农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47.577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317195.8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第六师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师国土资源局新湖农场分局的情况说明;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47.57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季梅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玛纳斯县新湖*场*连*栋*号。

2.卷宗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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