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区域服务中心**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前后,土默特左旗**乡(现为**区域服务中心) **村村委会造纸厂收购了被告人刘某某的麦秸,因无钱支付而把村西北树林里已由他人耕种的4亩地分给了被告人刘某某。该地块于2006年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规划为防护林地,属40林班1小班内;在2013年被告人刘某某雇用装载机将地块的东西两边向外扩展。扩展后的地块于2014年1月22日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批准继续规划为防护林地,属40林班1小班、17小班内。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时**村村民委员会未给被告人刘某某确权并告知其地块为林地不能继续耕种。后被告人刘某某继续种植了农作物。2019年7月15日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村西北树林里耕种面积为8.66亩,地类均为乔木林地,系农田牧场防护林,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户籍证明、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证明、土默特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地块认证的回函》、**村委会证明;
2.证人证言:
董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林司[2019]林鉴字第470号;
5. 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田牧场防护林地(乔木林地)8.66亩种植农作物,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用途,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贵
检察官助理:盛泽宇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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