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曾用名刘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被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2020年先后三次在为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乌拉特中旗**镇**村**区内将林地毁坏并种植农作物。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毁坏并占用的林地面积为45亩,地类为特殊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乌日娜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刘某某联系电话:1365478014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